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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子與小人之辨(24):患得患失的小人《陽貨17-15》第25課

課程簡介

小人對於名利患得患失,所以為了奪取名利不擇手段,得到之後又會想盡辦法掩蓋過失,避免失去名利。這樣的人不適合親近,也不宜居在高位,了解小人的行相,有助於我們推展事業,也能遠離危險。

 

課程教材

論語講要 陽貨篇第十七 第十五章

子曰:鄙夫可與事君也與哉。其未得之也,患得之,既得之,患失之。苟患失之,無所不至矣。

鄙夫,是一個沒有品行的人,他貪圖名利,行為卑鄙。孔子先提疑問,鄙夫可以事君嗎?然後解答,這種人不可以事君。

「鄙夫可與事君也與哉。」皇疏:「言凡鄙之人不可與之事君。」此意是說,不可與鄙夫共同事君。王引之經傳釋詞則把「可與」的「與」字當「以」字講,他舉證顏師古匡謬正俗引「孔子曰:鄙夫可以事君也與哉」,以及李善注文選東京賦引「論語曰,鄙夫不可以事君。」「可與」皆作「可以」。王氏此解較好。沒有品行的人確實不可以辦政治。

「其未得之也,患得之。」何晏注:「患得之者,患不能得之。」鄙夫為得名位利祿,尚未得時,惟恐得不到,不擇手段,以求得之。

「既得之,患失之。」得到了,他又恐怕失掉。

「苟患失之,無所不至矣。」鄭康成注:「無所不至者,言其邪媚,無所不為。」

這種患得患失的鄙夫,純為貪圖個人名利,未得時,想盡方法,一定要得到,既得,又想盡方法保持不失,這種人可以為國家辦事嗎?有意從政者,讀此一章可以反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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