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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謂公冶長可妻也。雖在縲絏之中,非其罪也。以其子妻之。

【白話解釋】

前言:公冶長,孔子弟子,姓公冶,名長。史記說他是齊國人,孔安國則說他是魯國人。自幼家貧,勤儉好學,博通書禮,終身治學不仕,世傳此人聽得懂動物語言。此章記載他正直行事卻獲罪被關,罪非其罪,所以孔子把女兒嫁給他。事情原由為公冶長從衛還魯,途中聞鳥相呼,往青溪食死人肉。不久,見一老太太當道而哭。公冶長問其原因。老太太說:我兒前日出門,至今沒回家,相信已死,但不知在何處?公冶長回答:剛剛聞鳥相呼,往青溪食肉,或許是你兒。老太太前往,果然見到兒子的屍體。即報村官事實。村官以殺人論罪公冶長,並關進監獄。公冶長以解鳥語答辯。獄主為了試驗是否真實,關在監獄六十日,後有麻雀在獄柵上相呼,說白蓮水邊,有運大米的糧車翻覆,大米散落在地,收斂不盡,可以往水邊啄之。獄主遣人去現場證明,果如其言。後公冶長又解豬及燕語,都得到證驗,於是獲釋。

正文:孔子評論公冶長德行純備,可以把女兒嫁給他做妻子。正直行事卻獲罪被關,雖受牢獄之災,然非其應得之罪。即以女兒嫁之,可見孔子是一位明辨是非的智者,並由此彰明衰世用刑之枉濫,勸將來守正之人。

【章旨】

此章孔子評論弟子公冶長雖受刑罰,無損其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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